【征求意见】《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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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政府采购信用评价体系,增强政府采购相关主体诚信意识,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信用联合惩戒和信用监管制度,市财政局研究起草了《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办法》共五章二十六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01
明确了“红名单”和“黑名单”
双向管理制度
《办法》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进行信用信息管理,建立“红名单”与“黑名单”双向管理制度,将失信行为信息和优良信用信息一并纳入管理范围。
02
对失信程度进行分类
确定信用管理的边界
一是依据有关文件精神,明确涉及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分类,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行政处罚信息划分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和一般失信行为信息。
二是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供应商九类不规范行为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03
明确了信用信息的认定方式
《办法》确立了信用信息的认定方式。市、区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诚信档案进行管理,将对供应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失信信息以及依据《办法》认定的不规范行为信息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04
对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运用
《办法》出台相关措施,对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运用。
一是建立对供应商优良信用信息结果运用,供应商存在优良信用信息记录且在公示期内的,服务类项目采购人可根据履约评价报告与供应商续签采购合同,对政府集中采购活动采用评审加分或价格扣除等措施予以奖励;
二是对供应商存在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分情形采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合同不予续期、评审扣分以及价格上浮等措施予以惩戒。
05
引入信用承诺制度
建立供应商信用承诺制度,招标文件应当明确供应商应对财务状况、纳税情况、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以及如实响应招标文件等事项按照一定形式提供投标承诺,供应商存在严重违反承诺行为的,依据《办法》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06
建立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机制
《办法》建立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机制。
一是分类明确不同类别信用信息的最长公示期限,公示期满或者公示期内存在特定情形的,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示;
二是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信息、消除不利影响,向作出失信行为信息认定的市、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由相关信用平台或网站对所归集的信用信息进行相应适当调整,予以信用修复。修复后的失信行为信息不再对外公示,也不再作为失信惩戒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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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 深圳市司法局
编辑整理 | 信用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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